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14-02-24 字体:【  】  【关闭窗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增长较快,刑事案件被害人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但大约有80%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实际获得赔偿,"法律白条"较多。特别是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伤残和经济损失,往往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仅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重大伤害,也在生活上造成极大困难,成为社会上特殊的"弱势群体",因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引发的上访申诉案件不断增加。另外,由于被害人受到的侵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加之犯罪后果对其身心、工作、生活、家庭造成的严重影响,导致有的被害人在原始复仇心态的驱使下产生"恶逆变",对加害人或其家属进行报复,或将怨恨发泄到其他无辜者的身上,由原来的被害人变成新的犯罪人,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平安淮安"建设的不断深入, 构建一种符合我市特点的救助性补偿制度,既是关注改善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协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坚持执政为民、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特提如下建议:

一、建议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深入调研,制定出台我市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补偿管理办法,对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经费来源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使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成立救助工作机构。为确保救助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决策的公正、公平,以及对有限的救助资金的慎重、有效使用,应成立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或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可设在司法局,具体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同级审判机关配合提供相关的审核资料,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救助后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仍然生活困难的,应及时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更好的实现多方位救助。

三、经济困难救助标准应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侵害结果,结合被害人年龄、职业、生活水平等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进行资金救助补偿。确定"救助、救急"的基本原则,明确救助补偿不等于赔偿。

四、拓宽渠道,多方筹措救助资金。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制度,使刑事被害人在无法得到加害人赔偿时,能够得到相应的救助补偿,以彰显司法德人文关怀。要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一是以财政投入作为主要来源,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救助资金;二是对罪犯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监狱生产盈利、国家对恢复经济能力犯罪者的追偿、违法犯罪所得、法院没收财产上缴后一定比例的退拨作为救助资金的来源;三是接受社会捐助,作为补充来源。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作风。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办事诚心、解释细心、接待热心,不断提升人性化执法水平,让被害人真实地感受到政府的关怀与温暖,使刑事诉讼成为抚慰被害人创伤的"良药",进而增强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信赖,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能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抚慰其身心所受的创伤,能够有效减少被害人的上访缠诉,缓和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心理,预防和减少被害人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淮安"建设。

(该篇为民革市委在政协淮安市六届三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