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14-02-24 字体:【  】  【关闭窗口】

2010年我市陆续发生4起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涉及4个县区,既有细菌性中毒,又有化学性中毒。中毒师生从十几人到近百人,社会影响较大。

4起事故反映了我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意识淡薄。部分学校未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应有位置,少数学校甚至把学校食堂当成创收的"摇钱树",以赢利为目的,存在"以包代管"现象。二是硬件不足。有的学校食堂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操作间小,与就餐人数严重不匹配;卫生设施和食品加工流程不符合规范要求,餐具不消毒,使用不合格的饮用水。三是管理松弛。有的学校没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即使有也形同虚设,通常只是贴在墙上,并没有落实到行动上。食堂管理水平较差,存在无证上岗、带病上岗现象,甚至无证经营。有的学校和相关部门,没能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学校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不能及时落实整改。四是处置不力。问题发生后,有的学校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法定报告人职责,没有及时向辖区卫生部门、疾控机构报告,而是隐瞒事实、隐瞒真相,不保护现场,给事件及时处置带来新的困难。政府在处理这些应急事件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但在4起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至今年年初才有部分责任单位和个别责任人被追究责任。五是监管薄弱。《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市职能调整未能及时到位,客观上给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造成了混乱,执法主体不明确,不管怕渎职,监管缺依据,卫生监督机构处境尴尬。部分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由于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未到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上述问题表明,我市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不容忽视,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为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提供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有领导责任,要积极督促学校改进基础设施,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格规范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管理,要制定严格的准入要求,规范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活动。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准入要求,并加强管理。学校对外发包食堂的,必须严格按照准入要求,并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针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内和周围食品商店、摊贩的监管,杜绝假冒伪劣食品在校园内以及周边出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决不能姑息养奸。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餐饮安全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早介入、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重大或较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该篇为民革市委在政协淮安市六届四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