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推开以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各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和成效
截止今年9月底,我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126名,解除矫正14737名,现有在册人数为3389名,相当于一所中等偏上的监狱罪犯人数。但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累计只有0.49‰,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年矫正经费仅为监狱服刑罪犯的1/10,大大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减少了财政压力,为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做了重大贡献。
目前"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已正式挂牌,各县区也逐步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到目前为止,全市司法所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34名、专职工作者223名、社会志愿者4482名,大多数县(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工作机构体系已基本建成,工作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和工作成效初现的良好局面。
二、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困难和问题
在看到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下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要求与社区矫正现状间的差距。一是思想观念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社区矫正社会认同度不高,影响矫正制度有效实施。二是工作措施与矫正规范、执法要求不相适应。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效率;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紧密,阻碍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三是经费保障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四是队伍人员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执行主体法律地位模糊,致使矫正工作体制不顺;基层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影响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矫正志愿者素质不高,社会力量参与多流于形式。
三、建议对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提出。随着制度改革,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将越来越高,规模和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需要我们迎难而上,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作为,积极应对。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社区矫正是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的体现,是监禁执行方式的重大改革。各级领导和有关方面应该从推进法治淮安、文明城市建设的高度来认识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促进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同步推进;纳入社会管理创新总体安排,与促进和谐淮安建设同步推进。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建议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进行规范,制订实施细则,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监管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三要建立健全协同、协调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责任, 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有效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审判机关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完善审前调查建议运用机制, 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要依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密切协作配合,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安全体系; 监狱部门要做好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与管理工作; 社区及家庭要积极落实好心理咨询、教育帮助、亲情关怀等矫正措施;新闻媒体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在建立统一的电子监控和信息化平台基础上,大力推行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二是将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按监狱、劳教同一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和完善动态的经费增长机制。三是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聘用、业务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其它费用,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每年3000元的标准, 纳入市财政转移支付范围,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社区矫正任务的社区。
五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水平。一是要尽快建立完善与社区矫正执法性质相符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规范机构名称。二是建立一支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考核及激励机制,强化社区矫正队伍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水平,使其熟练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矫正工作方法与技巧,全面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